法学家。号一飞。金坛人。苏州东吴学院法律系毕业。1927年加入中国国民党。1929年任上海政法大学教授,兼上海公共租界临时法院及租界上诉法院推事,专办华洋诉讼。1930年任上海持志大学教务主任、东吴法学院教授,并担任上海、镇江、江苏高等法院执行律师。1931年任司法部秘书处科长。1934年赴美国哈佛大学攻读英美法律,获博士学位。1935年去柏林大学研学大陆法,获硕士学位。1936年学成回国,任国家资源委员会专门委员,研究抗日问题,起草《军事征用法》、《总动员法草案》,兼任南京中央大学教授。1937年与萧一山主编《经世》杂志,参与组织“兴建研究会”。1938年在中央大学任教,担任西安西北联大法商学院院长。1942年任教育部参事,兼任朝阳法学院、复旦大学教授。1945年8月任司法行政部刑事司长,起草《中国政府对波茨坦宣言之立场》,参加对日本战犯调查。1947年被选为国际刑法学会副会长,在美国数所大学讲学。年底回国后被选为中国刑法学会会长,并被海牙国际法学院评为比较法专家,受聘为国际比较法学会理事。1948年与孙晓楼等人合办《新法学》杂志。1948年底担任最高检察署代检察长。积极参与营救被捕人员,释放100余名爱国学生和70余名共产党员及进步人士。上海解放前夕,设法保存了最高法院检察署的全部档案及印章。1950年任南京大学法律系教授,选为南京市第一届人大代表。1951年任东吴法学院院长。1954年任复旦大学外语系教授,1956年任该校法律系刑法教研室教授。1957年被错划为右派。1976年任浙江文史馆馆员。1979年不幸离世,1980年平反昭雪,恢复名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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