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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8年6月14日
发布日期:2016-06-20  来源:市委党史工委  浏览次数:  字号:〖

 市委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制止党政机关和党政干部经商办企业的规定》,结合常州市情况,作出如下规定:一、凡党政机关已开办的企业,其人、财、物必须同开办的机关分开,实行行业归口管理,独立核算、自负盈亏、自主经营、照章纳税,不得经营重要生产资料和紧俏耐用消费品的供应、批发业务。人、财、物分不开的,必须限期停办。二、凡是已在企业兼职的党政干部,必须立即辞去在企业的职务。否则,必须辞去在党政机关的职务。三、党政机关的离退休干部不得到国营企业任职,如果到非国营企业任职,必须在离退休满两年以后,并且不能在原任职管辖行业中任职。四、党政机关为改善后勤服务工作和安置富余人员开办的第三产业,根据企业具备的经营条件,可以扩大服务对象和经营项目。但应按国家规定,照章纳税。如有违反本规定又拒不改正的,由各级纪律检查部门和行政监察部门查明情况,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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