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全省地方志书审查验收和出版工作,确保志书质量,根据国务院《地方志工作条例》和《江苏省实施〈地方志工作条例〉办法》,结合本省地方志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志书的审查验收,应当以中国地方志指导小组《地方志书质量规定》为依据,对志书的政治观点、体例结构、记述内容与方法、资料史实、行文及出版规范等全面审查把关。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以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名称冠名、列入本级政府修志工作规划的省、市、县(市、区)地方志书的审查验收和出版工作。 二、志书评审 第四条 志书实行初审、复审、终审三审制,依序逐级送审。 (一)省志 初审:由各分志(专志)编纂单位负责组织; 复审:由各分志(专志)编纂委员会负责组织; 终审:由省地方志编纂委员会负责组织。 (二)市志 初审:由各市地方志工作机构负责组织; 复审:由各市地方志编纂委员会负责组织; 终审:由省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组织。 (三)县(市、区)志 初审:由各县(市、区)地方志工作机构负责组织; 复审:由各县(市、区)地方志编纂委员会负责组织; 终审:由各市地方志工作机构负责组织。 第五条 终审程序:(一)由编纂单位填写《江苏省地方志书终审申请表》,并与终审稿和电子文本一起报送负责评审的单位;(二)负责评审的单位成立评审小组,并及时将终审稿分送各位评审人员;(三)评审人员在认真审读志稿后形成书面意见;(四)召开评审会议,负责评审的单位出具《江苏省地方志书终审意见表》。 第六条 终审稿送达时间:省志各分志(专志)一般应当在召开评审会前30个工作日送达负责评审的单位;市志一般应当在召开评审会前45个工作日送达负责评审的单位;县(市、区)志一般应当在召开评审会前35个工作日送达负责评审的单位。 第七条 终审稿须经评审小组三分之二以上人员同意,方可获准通过审查;对没有通过审查的志稿,返回编纂单位修改后重新组织评审。 第八条 负责终审的单位和参加终审的人员应当在出版后的志书中署名。 第九条 终审稿和《江苏省地方志书终审意见表》应当报省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第十条 为保证志书编纂质量,在总纂前,要对志书总纂篇目进行审查。 省志各分志(专志)、市志总纂篇目的审查由省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组织;县(市、区)志总纂篇目的审查由市地方志工作机构负责组织。 志书总纂篇目报省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三、志书验收 第十一条 终审稿按照评审意见修改后报请各级负责终审的单位进行验收。 第十二条 验收程序:(一)由编纂单位填写《江苏省地方志书验收申请表》,并与验收稿一起报送负责验收的单位;(二)负责验收的单位成立验收小组,并及时将验收稿分送各位验收人员;(三)验收人员在认真审读志稿后形成书面意见;(四)召开验收会议,负责验收的单位签发《江苏省地方志书验收意见表》。 第十三条 验收时间:省志各分志(专志)一般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验收,市志一般应当在45个工作日内完成验收,县(市、区)志一般应当在35个工作日内完成验收。 第十四条 验收稿须经验收小组三分之二以上人员同意,方可获准通过验收;对验收不合格的志稿,返回编纂单位修改后重新组织验收。 第十五条 负责验收的单位和参加验收的人员应当在出版后的志书中署名。 第十六条 验收稿和《江苏省地方志书验收意见表》应当报省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备案。 四、志书出版 第十七条 志书必须公开出版。 第十八条 志书经验收合格,由编纂单位报请省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办公室审核批复后,再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出版;送交出版社前,编纂单位应当将人民政府批准出版的文件报省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第十九条 省志各分志(专志)由省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办公室统一安排出版,市、县(市、区)志由各市、县(市、区)地方志工作机构安排出版。 第二十条 志书以纸质出版物形式出版的同时,应当以电子出版物的形式出版。 第二十一条 地方志工作机构应当选择符合国务院《出版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具有良好资质的出版社出版志书,确保出版质量。 第二十二条 志书(包括电子版)出版后,应当在2个月内,报送上级地方志工作机构备案和江苏省方志馆保存。每种志书分别报送20套(本)。 第二十三条 省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办公室对已出版的志书适时进行抽样检查。 五、附则 第二十四条 《江苏省地方志书终审申请表》、《江苏省地方志书终审意见表》、《江苏省地方志书验收申请表》、《江苏省地方志书验收意见表》由省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办公室统一制作。 第二十五条 部门志、专业志、乡镇(街道)志等其他志书的审查验收及出版办法,由各市地方志工作机构参照本办法自行制定。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