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地方志行文规范 江苏省地方志办公室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我省省、市、县(区)三级志书行文规范、体例统一,现根据中国地方志指导小组[1998]01号文《关于地方志编纂工作的规定》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即将全面启动地方志续修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江苏省地方志行文规范》(以下简称《规范》)。 第二条 志书行文总的要求是:行文严谨朴实,简明流畅;表述准确清晰,符合逻辑;标题以事命题,科学简明;图表工整准确,要素齐全;名词术语规范统一,计量单位符合国家规定。 第二章 志名、目次 第三条 志书名称及书写形式。志书以现行行政区划名称冠名,如《南京市志》、《江宁县志》。区志命名应冠其所属的市名,如《南京市白下区志》。续志应括注其断限起止年份,如《江苏省志·××志》(1985~2005年)。 第四条 志书章、节的标题应以事命题,题前冠以序号。如第一章、第二节。节以下的条目的层次以下列字序区分:一、二、三……,(一)、(二)、(三)……,1、2、3……。条目的层次不宜过多,以保持事物的完整性。 第三章 语言、文体 第五条 志书的记述,一律采用规范的语体文。除引用历史文献外,不用文言文、文白相夹的半文言文、方言、土语、俗语和口头语等。 第六条 志书语言要符合现代汉语语法,做到修辞精当,逻辑严密。 第七条 行文杜绝假话、大话、空话和套话,做到言之有物,言必有据,实事求是,准确清晰。 第八条 志书为资料性著述,不得写成论著、教材、文学作品、报告和总结等。 第九条 入志的史料,如人名、地名、时间、数据、图表、引文等,务必考核清楚,必要时应注明其出处。对古地名,要注明今地名。对记述的乡、镇、村、庄、里弄、街道等,应在其前写明所在的市县、市区名。 第四章 用字、标点符号 第十条 行文用字,一律以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1986年10月10日公布的《简化字总表》为依据,使用标准的简化汉字,不得使用已停用的简化汉字和生造字。 第十一条 对古人名、地名、古籍、引文等,可能引起歧义或误解的字,可保留原用繁体字或异体字。 第十二条 行文中需用外文字和字母或少数民族文字的,一般用印刷体书写。对易混淆的,要注明其文体,同时全书要统一一致。 第十三条 行文所用标点符号,一律以中华人民共和国1996年6月1日实施的《标点符号用法》(GB/T15834-1995)为准。 第十四条 省、市、县(区)三级志书除个别仿古线装本外,一律采用16开本,并自左向右横排书写(印刷)。志稿均要认真仔细校对,校对所用符号以国标《校对符号及用法》(GB/T14706-93)为准。 第五章 名称记法 第十五条 志书一律以第三人称书写,不用我省、我市、我区、我县及本省、本市、本县等第一人称书写。有时为了书写方便、节省篇幅等,可酌情简写为“全省”、“省内”、“省××厅”等称谓。 第十六条 为了如实反映历史面貌,对各个历史时期的党派、社团、政权机构、各类职务等均以当时名称为准,不冠以褒贬词语,不以今称替代。 第十七条 名除引文外,应直书其名,不加“同志”、“先生”、“女士”之类的称呼。必要时,可加其主要职务。如×××主席、×××省长、×××院士、×××工程师等。 第十八条 涉及外国国名、地区名、语种、党派、社团、政权机构、人名、报刊名等,其译名均以新华通讯社的译名(或社会上公认的译名)为准。 对世界各国和地区名称代码,可参照国标GB/T2659—94;对中国各民族名称的罗马字母拼写法和代码,可参照国标GB3304-91;对语种名称代码,可参照国标GB4880-91。 第十九条 各种名称在志书中第一次出现时,一律写全称。若名称较长,为了书写方便和减少字数,可在其第一次出现时,括注其已流行并不易产生歧义的简称,以便再次出现时使用。 第二十条 志书行文一律用过去式,对年长日久后易使人概念模糊或不规范的简称,一律书写正规的全称。如:“日寇”、“日本鬼子”,应称“日本侵略军”,或简称“日军”。 “蒋介石集团”,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之前称“国民政府”,之后应称“台湾当局”。“蒋匪军”,应称“国民党军队”或称“国民党政府军”。“十年动乱”、“十年浩劫”、“文革”,应称“文化大革命”。“四人帮”,应称“江青反革命集团”。“四化”,应称“农业、工业、国防和科学技术现代化”,或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国前(后)”,应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前(后)”,或称“新中国建立前(后)”。 第二十一条 在日本帝国主义侵占中国部分地区时扶植的汉奸政权,称“日伪政权”,或称“伪政权”。如“汪伪政权”等。其发行的货币称“伪币”。 第二十二条 使用左倾、左的错误、左的影响、左的思潮等语时,其左字应加引号。而使用极左时,其左字不加引号。 第二十三条 对各行业在一定历史时期内口头流行的略语,如“三资”、“五包”、“四无”、“三种人”等,尽可能不写入志书。确有必要写时.首次出现时应括注其具体内容。 第二十四条 志书中出现相同人名时,应分别在其首次出现时括注各人的生卒年月或出生地(或用能区别他们人名的字、号、别名、笔名、曾用名、绰号或职业、职务等之一项),予以区别。 第二十五条 记述动物、植物、矿物等名称时,应书写其标准学名,必要时括注其拉丁文名、当地俗名。 第六章 时间记法 第二十六条 公历世纪、年代、年、月、日和时刻的记述,一律按中华人民共和国1996年6月1日实施的《出版物上数字用法的规定》(GB/T15835-1995)第五条办理。 第二十七条 世纪、年代的起迄用波线式连接号“~”表示,如“10~20世纪”、“1949~1999年”;年度、人的生卒年,用直线式连接号“-”表示,如“1998-1999年度江苏省财政预算”、“鲁迅(1881.9.25-1936.10.19)是中国现代伟大的文学家、思想家和革命家”。 第二十八条 公元前的世纪、年代,须加“公元前”三个字,如“公元前12世纪”、“公元前88年”;公元后的世纪、年代,一般不加“公元”二字,如“20世纪中叶”、“1912~1949年”。 对100以内的公元年代,须加“公元”二字,如“公元6年”、“公元98年”。 对起迄年代跨越公元前后的,应写作“公元前××年~公元××年”。元前××年~公元××年。 第二十九条 新中国建立前后纪年的记述方法: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之前,采取以朝代年号纪年(包括民国纪年)加注相应的公元纪年,如清宣统三年(1911年)、民国5年(1916年)。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之后,一律采用公元纪年,如1949年10月1日。 第三十条 相同的朝代年号不同的年份在志书同一篇(章)中多次出现时,为了记述方便和减少字数,可在其第一次出现时括注相应公元纪年,以后出现时可不再括注。 第三十一条 年份不能简写,如1980年不能写作“80年”;1949~1999年不能写作“49~99年”。 第三十二条 记述时间,应书写具体的年、月、日、时(必要时还要记分、秒等),如2000年8月16日18时40分20秒。不得用“去年”、“上月”、“本日”、“最近”、“目前”、“以前”等不确切的时间概念。 第七章 数字的运用 第三十三条 下列情况必须使用汉字书写: 1.定型的词、词组、成语、惯用语、缩略语、具有修辞色彩的词语中作为语素的数字,如一方面、二万五千里长征、三叶虫、四书五经、五一国际劳动节、“六五”计划、七七事变、八国联军、九三学社、十月革命等。 2.相邻的两个数字并列连用表示概数(连用的两个数字之间不得用顿号隔开),如:一两个小时、二三米长、三五天、四五十岁等。 3.带有“几”字的数字表示约数,如:十几分钟、二十几人、一百几十次等。 4.中国干支纪年和夏历月日,如庚辰年正月初一、腊月十八日、八月十五日中秋节等。 5.中国清代和清代以前的历史纪年、各民族的非公历纪年必须用阿拉伯数字括注相应的公历纪年,如:秦文公四十四年(公元前722年)、太平天国庚申十年九月二十四日(清咸丰十年九月二十日,1860年11月2日)、藏历阳木龙年八月二十六日(1964年10月1日)。 6.含有月日简称表示事件、节日和其他意义的词组,其书写有两种形式: (1)是一月、十一月、十二月时,书写时应使用间隔号“·”将表示月和日的数字隔开,并外加引号,避免歧义,如“一·二八”事变、“一二·九”运动、“一·一七”批示、“一一·一○”案件等; (2)是其他月份时,书写时不用加间隔号,是否使用引号,视事件的知名度而定,如:五一国际劳动节、五四运动、五卅运动、七七事变、“五二○”声明、“九一三”事件等。 第三十四条 下列情况必须使用阿拉伯数字书写: 1.统计表中的数值,如正负整数、小数、百分比、分数、比例等,如:68、406、-16.4、24.06%、36%~68%、1/8、5/6、1:10000等。 2.公历世纪、年代、年、月、日和时、分、秒,如公元前16世纪、20世纪90年代、1949年1O月1日、上午9时、16时40分、18时30分40秒等。 3.民国纪年,如民国2年、民国28年等。 4.物理量量值,如80Km(80千米)、20Kg(20千克)、120m2(120平方米)、37℃(37摄氏度)、1.2A(1.2安〔培〕)、86Ω(86欧[姆])、100v(100伏〔特〕)等。 5.非物理量量值,一般情况下应使用阿拉伯数字。如21.35元、45.6万美元、1480人、4.7万册、550名等。 6.代号、代码和序号,如国家标准GBl234-90、国办发[1999]1号文件、总字第5678号、统一刊号CN12-2345、HP3000型电子计算机、(91)卫药准字2-71号、维生素B12等。 7.引文标注中版次、卷次、页码(除古籍应与所据版本一致外),如列宁:《新生的中国》,见《列宁全集》中文2版第22卷208页,人民出版社1990年10月版。 第三十五条 在下列情况可以灵活变通: 1.整数一至十,如果不是出现在具有统计意义的一组数字中,可以用汉字,但要照顾到上下文,求得局部体例上的一致。如一个人、三本书、六种产品、八个百分点、看了十遍等。 2.遇有特殊情形,或者为避免歧解,可以变通使用汉字,但全志体例应相对统一。 第八章 计量单位 第三十六条 志书中的计量单位,一律采用国家法定的计量单位。其有关计量和单位、符号,可分别参照以下国家标准: 1.国际单位制及其应用(GB3100-93); 2.空间和时间的量和单位(GB3102.1-93); 3.热学的量和单位(GB3102.4-93); 4.电学和磁学的量和单位(GB3102.5-93); 5.光及有关电磁辐射的量和单位(GB3102.6-93); 6.声学的量和单位(GB3102.7-93); 7.物理化学和分子物理学的量和单位(GB3102.8-93); 8.物理科学和技术中使用的数学符号(GB3102.11-93); 第三十七条 行文中不得夹写计量单位符号,物理、数学符号,化学分子式或其他符号,但在计算公式中,应使用国标规定的有关符号。 如在行文中使用平方米、小于、水等表述,而在计算公式中可应用相应的“m2”、“<”、“H20”等符号。 第三十八条 为了反映历史情况,历史上使用过的旧计量单位、旧币、外币等,记述时可照实记录,但应尽可能地按新国标、新币制等进行换算,并用括号注明换算的数值。 第九章 引文注释 第三十九条 对重要的引文和需要说明的专用名词、特定事物等,应予注释。为便于阅读、查检,注释采取页末注(脚注)。注释应在本页的最下面并与下文之间划条注线(位置占一行,从左边顶头划起,长度占版面宽度的四分之一强)。一页之中只有一个注释的可用星标(★),有两个以上的则用①②③④……数字标号。引文注码应标在引文末字的右上方。 第四十条 引用下列资料,应作有关注明: 1.引用书籍中的资料,应注明作者姓名、书名、卷次、页码、出版单位和年月等。如庄威凤等《中国地方志联合目录》第××页,中华书局1986年1月出版。 2.引用文件中的资料,应注明发文单位、年月、字别文号、标题等。如江苏省人民政府苏政发[1986]9号文件《关于建立江苏省地方志编纂委员会的通知》。 3.引用志书中的资料,应注明志书编纂出版的朝代、志名、卷次等。如清康熙《畿辅通志》第四十六卷。 4.引用报刊中的资料,应注明作者的姓名、篇名、报刊名、年月(刊期)等。如孙家正:《“双百”方针与改革共命运》,《江海学刊》1986年第5期第3页。 第四十一条 引用引文资料时,应直接引用原著,如实在找不到原著而只能转引别人的引文时,要注明转引自何书何文(包括出书的出版年月、出版社、页码;发文时间,文号、单位等)。引文必须与原文一致,不得任意改动,若原文有错字,也要照写,但要在错字之后加括号标明正字。 第十章 表格图照 第四十二条 恰当地使用表格和图照,可起到文省事明、图文并茂的效果。对表格和图照的制作有以下要求: 1.表格应包括标题、表体、说明和序号四个部分,其中标题应具有地域(单位)、时间、事项三个要素。标题要居中排列,其右侧标明表格所用的计量单位,左侧标明表格的序号。 2.表格中所记述的数字,必须准确无误,且其各分数之和应等于总计数,并与正文中所记述的相关数字一致。 3.图照应真实和清晰,各图照应标注其说明及摄制时间、地点等。必要时,对复制的图照还应注明其原件的尺寸和保存单位等。 第四十三条 一般表格与图照应排列在志书正文相关内容之中或后面,以使其与正文巧妙搭配、相得益彰;对篇幅过多的汇总等表格,其排列不宜穿插在正文之中,可视情作为附录排列在相关章节之后或志书的其它适当位置;对特选的最具代表性综合性的重要图照,也可集中排在志书正文之前,以便人们开卷就能直观、概略地了解当地或本业的地方、行业、时代特色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