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5月18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签署国务院第467号令,颁布《地方志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2008年12月3日,省长罗志军签署省政府第48号令,颁布《江苏省实施〈地方志工作条例〉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条例》、《办法》第一次以法规的形式明确了地方志工作及其定位等,使地方志编纂工作有了法律依据。今年是《条例》颁布五周年,常州市地方志部门开展了宣传纪念活动,在全市营造了学习、贯彻、执行《条例》的氛围,依法推进第二轮修志工作。 一是组织全市地方志工作者认真学习《条例》,逐条逐句解读,努力做到全面、准确地掌握《条例》的基本原则、精神实质和具体规定,树立依法修志的观念。 二是依托宣传平台扩大影响,在常州市行政中心的电子屏幕滚动播出“纪念国务院《地方志工作条例》颁布五周年”、“依法修志,同心协力,精心编纂《常州市志(1986~2010)》”、“开发利用地方志资源,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等宣传标语,持续半个月,在机关产生良好的反响。 三是召开《条例》颁布五周年纪念座谈会,交流全市地方志部门贯彻落实《条例》的情况,对照第二轮修志工作的新情况、新问题,再次认真学习《条例》,增强贯彻执行《条例》的自觉性、主动性和针对性。 四是以《条例》、《办法》为依据,完善《常州市2011年至2015年地方志工作规划》,明确“十二五”期间地方志工作的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主要任务、保障措施。 五是全力推进《常州市志(1986~2010)》的编纂工作,以编纂工作的实际成效贯彻落实《条例》。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持”的地方志工作体制,依靠各部门、各单位和社会力量的支持,做好第二轮修志工作,打造精品良志,修成传世之作。 (许 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