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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9年1月20日
发布日期:2016-06-20  来源:市委党史工委  浏览次数:  字号:〖

为进一步发扬“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优良传统,提高市委领导机关活动的开放程度,促进领导的民主化、科学化,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市委颁发《市委关于建立社会协商对话制度的暂行规定》。开展社会协商对话的对象是:市人大常委会委员、市政协常委会委员、市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负责人、部分离休老干部、社会各界知名人士、市各群众团体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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