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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中看权力与责任的关系
发布日期:2016-09-02  来源: 冯影  浏览次数:  字号:〖

    尊敬的各位领导

    大家下午好!我今天想要从《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中谈权力与责任的关系。

    首先,我想要和大家分享一段我曾经的经历:在学校的时候我曾担任过学校校史馆讲解团的副团长。每年小高考过后,我们校史馆会迎来一群比较特殊的参观群体,是高二即将升高三的学子。他们由学校组织,提前感受大学生活,以增强高考的动力。我们的任务呢就是带领他们参观校史馆和校园,同时向他们宣传我们学校的招生政策。我记得那是我第一次带学生团,因为我们学校是以理工科见长的综合类大学,所以我特意去恶补了许多理工科类的专业设置情况,就为了能够更好地给那些即将进入大学的学子提供意见和建议。我满怀热情地问他们,你们以后想要做什么?你们的职业理想是什么?我以为大多数人会回答我科学家、工程师、设计师,或者至少也该是医生、教师、律师等等职业。但是,他们的回答有点超出我的想象,他们中的大多数人回答我说,他们想做公务员!一时间我竟无言以对,那时我萌生了一种很滑稽的想法:我或许最应该给他们介绍的是校内公务员辅导机构的情况。

    这件事促使我开始思考一直大热的“国考”、“省考”。从今年的三月份一路走来,我也曾是考公大军中的一员,我也是披荆斩棘、一路过关斩将走到这里,我也曾与许多考公的人交流过。所以我逐渐意识到公务员热已经不仅仅是一个择业的偏好问题,它成为了一个社会问题,因为人们更看重的是公务员手中握有的权力及其派生价值。

    经济学里有一个专有名词解释这种以权力为筹码谋求利益的行为,叫权力寻租。

    我认为权力寻租出现的最重要的原因是权力与责任的不匹配,是握有权力的人只想到使用权力,而忽视了担当责任,从而导致了对权力的滥用。

    那么,既然如此,我们就规范权力,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没有了可以滥用的权力,寻租自然也就无从谈起了。事实确实如此,《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相继出台,他们对于约束权力确实起到了很好的效果。

    但是,这也并没有理顺权力与责任的关系。权力是得到规范了,那么该承担的责任确实承担了吗?因为,在一定程度上还存在“为官不为”现象,有些党员干部在其位不谋其政,只想当官不想干事,只想揽权不想担责,只想出彩不想出力。矛盾面前不敢上、风险面前不敢闯、歪风面前不敢斗、失误面前不担责。

    所以现实告诉我们:有权无责,百弊丛生;有责不担,正气难彰。

    今年7月8日起实施的《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进一步扎紧了从严治党的制度笼子。通过制度把权力与责任、义务与担当对应起来,用问责倒逼责任落实、激发干部担当精神,让广大干部用担当的行动诠释对党的忠诚,厚植党执政的政治基础。

    《问责条例》的鞭策动力与衍生力量在于,通过追究主体责任、监督责任、领导责任,体现了“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失责必追究”的核心思想。从严厉问责、规范问责入手,消除党员干部“乱作为”“不愿为”或“不敢为”的思想藩篱,朝着“有作为”“必有为”“大作为”的方向迈进。

    有一句话叫“欲戴王冠,必承其重。”党员干部必须把握好权力、责任、担当的关系,树立正确的权力观、责任观。对党员干部来说,在权力与责任的关系上,责任是第一位的。手中的权力越大,就意味着责任越大,要担当、要忧心的事就越多。《问责条例》是规范党员干部行为准则的“标尺”,是全面从严治党的利剑。党员干部要严格遵守不越“雷池”,时刻谨记权力是党和人民群众所赋予的,要公平、公正、公道,做到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要时刻谨记权力和责任是对等的,不能有权力无责任、有职责无作为。只有在思想上正本清源、固本培元,牢固树立“权力就是责任、责任就要担当”的观念,不断增强“四个意识”,才能心系使命、扛起责任,用走在前列、干在实处的担当向党和人民交出合格答卷。

    责任重于泰山,担当开创未来。权利的行使就是责任的担当,新时期的党员应树立社会担当精神。作为一名共产党员,作为一名刚刚走上工作岗位的新人,我在工作之初就告诫自己,要有明确的责任意识,做好自己的本职工作。首先,要真正树立起“责任大于一切”的意识,自觉遵守、维护党的纪律、规矩,始终做到心中有党、心中有民、心中有责、心中有戒,常怀敬畏之心。其次,要认真学习,以学解惑、以学明理。不仅要学习理论知识,还要学习业务知识,只有精于业务才担得起责任。最后,勇于担当,有所作为。在生活和工作中以更高的标准严格要求自己,做到无愧于党、无愧于心、无愧于位。

    希望所有党员干部都能不忘为民初心,不改担当本色,做好人民公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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