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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时期史志工作条例意见要点
发布日期:2012-06-19  来源:市委党史工委  浏览次数:  字号:〖
  编者按:为贯彻落实十七届六中全会决议精神,促进依法编史修志,助力文化建设繁荣,服务全市经济社会转型发展,本报特编发专版,进行史志普法宣传。广大读者在学习新时期史志工作条例意见后,可参与知识竞赛。竞赛设一等奖5名、二等奖20名、三等奖100名,奖品为常州史志书籍。在试卷上答题,剪下后邮寄:213022常州市委党史工委、市地方志办公室宣传法制处。截止时间为2012年1月20日。试卷复印有效,意见和建议另附纸。
  
  《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党史工作的意见》知识要点
  2010年6月19日,《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党史工作的意见》下发。这是党中央从党和国家工作大局出发作出的重要决策,是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党史工作的重要举措。现摘要如下:
  一、重要意义
  党史工作是党的一项具有全局意义和深远影响的工作,是党的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党和国家工作大局中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做好新形势下党史工作,对运用党的历史经验和总结党的新鲜经验、提高党治国理政水平,继续解放思想,坚持改革开放,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对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不断提高党的领导水平和执政能力,始终保持和发展党的先进性;对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推进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时代化、大众化,建设马克思主义学习型政党,提高广大党员特别是领导干部素质和能力;对全面推进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以及生态文明建设,夺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胜利、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都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二、指导思想
  必须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坚持把以史鉴今、资政育人作为根本任务,全面做好党史工作,进一步提高党史工作科学化水平,使党史工作更好为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服务,为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服务,为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服务,为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服务。
  三、基本要求
  必须坚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党的思想路线,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坚持党性原则和科学精神的统一。
  四、主要任务
  1.深化党史研究,准确记载和反映党的历史;2.组织党史学习教育,提高广大党员、干部素质和能力;3.扩大党史宣传,普及党史知识;4.搞好党史纪念活动,深化党史事件和人物研究;5.抓紧党史资料征编,妥善保存党的历史财富;6.加强党史遗址保护,搞好纪念场馆建设。
  
  《地方志工作条例》知识要点
  2006年5月18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签署第467号国务院令公布《地方志工作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地方志的组织编纂、管理、开发利用工作,适用本条例。现摘要如下:
  一、背景和意义
  地方志工作作为一项承上启下、继往开来、服务当代、有益后世的文化基础事业,已成为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建设中的一项系统工程,发挥了资政、存史、教化的重要作用。目前,全国首轮新编地方志工作已基本结束,第二轮修志工作正在全面展开。为了继承和发扬中华民族优秀文化传统,全面、客观、系统地编纂地方志,科学、合理地开发利用地方志,发挥地方志在促进社会发展中的作用,制定本条例。
  二、保障规定
  地方志工作是一项重要的文化基础事业,也是各级地方政府管理和发展文化事业的重要职责。地方志属于“官修”的信史,不同于个人的自由著述,必须加强地方各级政府对此项工作的领导和规范。1.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地方志工作的领导,地方志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2.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本行政区域地方志编纂的总体工作规划,并报国家地方志工作指导机构备案;3.以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名称冠名的地方志书、地方综合年鉴,分别由本级人民政府负责地方志工作的机构按照规划组织编纂,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得编纂。
  三、质量规定
  1.明确地方志编纂应遵循的指导原则,要求做到存真求实,确保质量,全面、客观地记述本行政区域自然、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的历史与现状;2.对参与地方志编纂的人员作了要求,应当吸收有关方面的专家、学者参加;地方志编纂人员实行专兼职相结合,专职编纂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3.确立了地方志书的审查验收制度,规定以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名称冠名、列入规划的地方志书经审查验收,方可公开出版;对地方志书进行审查验收,应当组织有关保密、档案、历史、法律、经济、军事等方面的专家参加,重点审查地方志书的内容是否符合宪法和保密、档案等法律、法规,是否全面、客观地反映本行政区域自然、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的历史与现状;4.确立了地方综合年鉴的出版批准制度,规定以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名称冠名的地方综合年鉴,经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其确定的部门批准,方可以公开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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