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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年鉴行文规范
发布日期:2010-11-18  来源:市委党史工委  浏览次数:  字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规范依据国家有关部门最新颁布的语言文字、图书出版和编校等方面的法规、标准,借鉴其他年鉴的编纂经验,结合《常州年鉴》编纂实践制订修订,适用于主《常州年鉴》撰稿、编辑、审稿和校对工作。

  第二章  体例、结构、文体、文风

  第二条  采用条目式记事体,分类编纂。

  第三条  基本结构为三个层次,第一层为类目,例如:军事、政法、工业;第二层为分目,例如:常州军分区、公安、纺织工业,分目可设副分目;第三层为条目,条目除概述等综合性条目外,均一事一条。

  第四条  条目可分段,一般不用序码。确需使用序码时,第一层为1.2.3等,第二层为⑴⑵⑶等。

  第五条  一律使用现代汉语书面语记述,除引用历史文献外,不用文言文或方言、口语。寓褒贬于记叙之中,忌写成教材、文学作品、总结、报告等。

  第六条  文风朴实、庄重。入鉴的机构名、单位名、人名、地名、时间、数据、计量单位、图表、引文等,务必准确,重要的注明出处。用事实、数据说明问题,杜绝一切假话、大话、空话、套话和溢美之词。获得荣誉不写“荣获”,领导讲话少用“重要”。不使用含糊不清、虚拟或易引起歧义的词语,例如:“上级的决定”、“由于种种原因”、“受到领导的好评”。

  第三章  选题设目

  第七条  选题设目的要求

  (一)入鉴内容要全面系统,大事不漏、要事新事特事不缺,总体平衡,信息五要素齐全。

  (二)专题条目、特色条目要坚持“一事一条”,注重内容的单一性。

  (三)条目撰写要重事业、轻部门,重事件、轻个人,重实践、轻礼仪活动,重成效、轻宣传。重点记述各行各业实践活动,突出行业特色、地方特色和年度特色,体现发展成效。

  (四)布局要合理,避免内容重复。

  (五)坚持年度性,记述时间从当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不属于年度范围的事件一般不收。

  第八条  条目标题规范

  (一)条目标题要用对事物法定的、标准的知识概念作主题词,能准确概括条目内容,体现鲜明主题和个性,便于编制索引和读者查阅。

  (二)综合性条目(包括概述、概况和综合记事条目)标题尽量用名词作为词条,内容作为具体释文。

  (三)专题性、典型性条目标题要准确精练,朴实无华。一般采用主谓格式,中心词尽量前置。字数应尽量控制在一行或15字以内,不回行。

  (四)标题中除书名号和引号外,一般不出现其他标点符号;不用由上下句组成的对句作为条目标题。

  第四章  语言、文字

  第九条  本年鉴采用现代白话文书面语,要求语法规范,结构完整,修辞准确,逻辑严密,文字精炼。多用实词,尽量少用助词、副词、连词等虚词,例如:了、的、为、已、因为(所以)。减少不必要的“为”,如:“本科生为××人”可精减为“本科生××人。

  第十条  语言客观、平实、准确,不用渲染、宣传、广告性和评价性的语言;避免“收获很大”、“意义重大”、“高度赞扬”、“一致好评”、“再上新台阶”等概念化空洞的用语。尽量用事实、数字说话,少用“之最”、“最多”、“最高”等表述。

  第十一条  注意用词准确。例如:“截至2002年12月底”中的“截至”,与“报名时间1月31日截止”中的“截止”不能混用;“公民的权利与义务”的“权利”,与“我国的最高权力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权力”不能混用。

  第十二条  专业名词、专业术语的使用要准确规范,慎用较为生僻的行业用语、专有名词。

  第十三条  缩略语首次使用时必须在括号中注明全部内容,例如:治理“三乱”(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

  第十四条  慎用异形词,下列常用词语应使用首选词(括号前为首选词,括号中为参选词):取消(取销)、撤销(撤消)、给予(给与)、身份(身分)、成分(成份)、惟一(唯一)、记录(纪录)、账目(帐目)、干预(干与)、参与(参预)、拼搏(拚搏)、宏图(鸿图、弘图)、订阅(定阅)、高招(高着)、措辞(措词)、稀罕(希罕)、烂漫(烂熳)。

  第五章  名  称

  第十五条  一律使用第三人称。例如:“常州市”不能写作“我市”、“本市”,必要时可用“全市”、“市”;“常州市教育局”可写作“市教育局”,不能写作“我局”、“市局”。领导人视察、考察常州,不能写为“来常考察”,应用第三方角度表述为“到常考察”、“在常州考察”或“考察常州”。

  第十六条  各种名称首次出现时一律用全称,在同一个分目(副分目)内的要规范统一。组织机构、重要会议、文件等因名称过长,首次使用全称并加说明后,可用简称,。例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简称高新区)、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常州市委员会(简称市政协)、中国共产党常州市第八届委员会第十一次全体会议(以下简称市委八届十一次全会)。简称以通用和规范为原则。如:“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不能缩略为“市人大主任”。

  第十七条  人物的称呼应直书姓名,后面不加“同志”、“先生”、“女士”、“夫人”等称谓,必要时可在姓名前冠其职务,或在姓名后连写其职称。

  第十八条  规划、意见、办法、规定、方案等文件名称,首次出现时用全称,第二次出现时一律简称该《规划》、该《意见》、该《办法》、该《规定》、该《方案》。

  第十九条  凡外国国名、地名、人名、党派、政府机构、报刊、书籍等译名,均以新华社的译名为准,无新华社译名的采用社会通用的译名。

  第二十条  专业、专用名称要符合所属学科、行业的规范,首次使用简称时应写明全称,并在括号内注明简称。

  第六章  数  字

  第二十一条  根据国家技术监督局1995年12月13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出版物数字用法的规定》(QB/T 15835-1995),下列情况应使用阿拉伯数字:

  (一)物理量量值中的数字。例如:16米、30公斤、15天、20℃、0.5安。

  (二)非物理量量词(计量单位)前的数字。例如:4.7万册、50元、100根。

  (三)统计表和行文中表示计数的数值。例如:正负整数(3,-6)、分数(4/5)、小数(45.6)、百分数(96.3%)、比例(1∶5)及部分约数(20多、500余、3000左右)。

  (四)凡是可以使用阿拉伯数字而且又很得体的地方,特别是当所表示的数目比较精确时,均使用阿拉伯数字。

  (五)公元纪年中的世纪、年代、年、月、日和时刻。例如:20世纪90年代、2001年1月28日、20时18分15秒。其中,相同逻辑层次中的相同单位前一个单位可省略,例如:1998——2002年、2——3月、5——7日。不同逻辑层次的相同单位均不可省略,例如:1月3日至8月10日。引文著录、行文注释、表格、索引、年表等中,年月日之间可用半字线“-”或“.”连接;当月、日为个位数时,在十位上加“0”。例如:2001年9月1日,可写作“2001-09-01”或“2001.09.01”。时间用24小时计时制,时、分、秒的分隔符为冒号“:”;分、秒连用时可用专用符号。例如:15:40:09(15时40分9秒)、12′36″(12分36秒)。

  (六)代号、代码、文件编号、证件号码、序数中的数字。例如:84062部队、国家标准GB2312——80、常办发〔2001〕9号文件、国内统一刊号32——1624/Z、、维生素B12、东风8B型内燃机车。凡会议、运动会等的届、次序数,一至二十用汉字,以后的用阿拉伯数字,并保持局部的统一。例如:第28届奥林匹克运动会、第35次会议。

  第二十二条  必须使用汉字的情况:

  (一)倍数、成数、分数、百分数、千分数用阿拉伯数字,但万分之几、十万分之几、百万分之几等要用汉字表示。

  (二)在定型的词、词组、成语、惯用语、缩略语或具有修辞色彩的词语中作语素的数字。例如:星期五、四氧化三铁、七上八下、九三学社、二万五千里长征、第一书记、十六届四中全会、“三个代表”、“十二五”规划、二市五区。

  (三)叙述文字中出现的一至十整数数字,或者非表示科学计量和不具有统计意义数字中的一位数,应使用汉字。如一个人、三本书、五条意见、九个系列、十项规定、一年来、八路八口等。

  (四)相邻的两个数字并列连用表示的概数。例如:二三米、三四个月、一二十个、一千七八百元、七八十种之多等。连用的两个数字之间不得用顿号“、”隔开。

  (五)含有月日简称表示事件、节日和其他意义的词组中的数字。如果涉及1月、11月、12月,应用间隔号“· ”将表示月和日的数字隔开,并外加引号,避免歧义。例如:“一·二八”事变(1月28日)、“一二·九”运动(12月9日)、“一一·一○”案件(11月10日)。涉及其他月份时,不用间隔号。有些含月日简称的事件、纪念日等,使用阿拉伯数字已为社会广泛接受的,在不影响局部体例统一的前提下保留间隔号“· ”。例如:“9·11”事件、“3·15”消费者权益日。

  (六)带“几”的约数。如:几千年、十几天。

  第二十三条  “多”、“余”、“左右”、“上下”、“约”等表示的约数,一般用阿拉伯数字。两个约数词不能连用,如:280多人、约5000字,不能用“约280多人”、“约5000字左右”。

  第二十四条  引文标注中版次、卷次、页码,除古籍应与所据版本一致外,一般均使用阿拉伯数字。例如:列宁《新生的中国》,见《列宁全集》,中文第2版,第22卷,第208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90。

  第二十五条  除某些重要数据外,一般阿拉伯数字1——4位数写绝对数,5——8位数以万为单位,9位数以上以亿为单位,不得与“百”、“千”汉字数字连用。例如:453000000可写成4.53亿或45300万,不能写作4亿5千3百万。绝对数小数点后一般保留两位数,其余四舍五入。小数点后面就一位并且是零的,应去掉小数点和零。如:增长2.0%可写作增长2%。表格中数值小数点后面的零可以保留。增长一倍以上的可以“倍”为单位。

  第二十六条  4位及4位以上的阿拉伯数字,不采用分节法。

  第二十七条  一位以上的阿拉伯数字(包括小数和百分数)不能破分在两行中。

  第二十八条  两个阿拉伯数字在表示数值范围时,可使用浪纹“——”连接。例如:150千米——200千米、50%——80%、2500万元——3000万元。连接号前的倍数单位(十、百、千、万、百万、亿)和符号(%)等不能省略,不涉及倍数的量词单位可以省略。

  第二十九条  “比上年”、“增”、“减”的用法。在一组(2个以上)比较的百分比数据中,以一个条目或一个分目、副分目为单元,在首次出现时标明“比上年”或“比上年同期”,后面同类情况可略写为“增”或“减”;除统计专业性表述外,不能用“同比增长”。

  第七章  标点符号

  第三十条  标点符号位置:

  (一)句号、问号、感叹号、逗号、顿号、分号和冒号一般占一个字的位置,居左偏下,不出现在行首。

  (二)破折号、省略号均占两个字的位置,中间不能断开。连接号和间隔号占一个字的位置。这四种符号垂直居中。

  第三十一条  结构层次序数的标点符号用法:

  (一)第一层用汉字一、二、三……表示,序数词后加顿号“、”。

  (二)第二层用汉字(一)(二)(三)……表示,括号后不加任何标点。

  (三)第三层用阿拉伯数字1.2.3……表示,序数词后用齐底线的黑圆点(小数点)“.”。

  (四)第四层用阿拉伯数字⑴⑵⑶…… 表示,括号之后不加任何标点。

  (五)凡用第一,第二,第三……或首先,其次,再次……表述的序数,序数词后一律用逗号“,”。

  第三十二条  连接号的用法:

  连接号的形式为一字线“—”(占一个字的位置)。连接号还有另外三种形式,即长横线“——”(占两个字的位置)、半字线“-”(占半个字的位置)和浪纹“——”(占一个字的位置)。

  (一)下列情况的用一字线“—”:

  1.连接两个相关的名词构成一个意义单位和连接相关地点、表示时间起止的,例如:原子——分子论,中国——芬兰协会,鲁迅(1881——1936);

  2.连接相关的汉字或外文和阿拉伯数字表示产品型号的,例如:TPC——3海底光缆,东方红——75型拖拉机;标准代号,例如:国内统一刊号CN11——1102/I;

  3.连接相关的项目表示递进式发展的,例如:人类的发展可以分为古猿——猿人——古人——新人这四个阶段。

  (二)表示地点起止,用长横线“——”。例如:北京——广州直达快车。

  (三)外国人的复姓、外文单词转行及复合名称的连接,用半字线“-”。例如:任-洛二氏溶液(复方氯化钠注射液)。

  (四)连接相关的阿拉伯数字表示范围的,用浪纹连接号“——”。例如:5月15——18日,-36℃——-8℃。

  第三十三条  “其中”后边标点符号的用法:

  (一)总数后只有一个数,“其中”后不用“,”。例如:2001年,地方财政收入32.24亿元,其中工商税收25.85亿元。

  (二)总述后分述几项内容的,总述后用句号,“其中”后用逗号。各分述内容之间,如为单词、词组的用顿号,如为短句的用逗号,如为复合句的用分号。如:2001年,全市财政支出完成414753万元,比上年增长27.6%。其中,市区财政支出完成201815万元,增长20.9%;所辖市财政支出完成213938万元,增长34.67%。

  (三)表格中数据,“其中”后用“:”;“其中”比上一行的文字、数字缩后一字书写。

  第三十四条  分号(;)表示复合句内并列分句之间的停顿。标点的层次为,句号>分号>逗号>顿号;一般在单句中不用分号。

  第三十五条  单、双引号的作用一是把引文与本文区别开来,二是表示词语的反义、着重强调等特殊含义或特定称谓。应尽量少用缩略语等,社会约定俗成的通用缩略语不用引号。引文末尾标点位置不能混乱。

  (一)用数字简称的会议、组织、运动、节日、型号的词组,人们熟悉的可不加引号。例如:八一建军节、五好家庭、十佳青年、全国五一劳动奖章、C6136车床。

  (二)商标、冠名均要用引号,后面的“牌”、“杯”等字放于引号外;获某某称号,其称号名称应加引号,被评为某某先进集体,不加引号。

  (三)常用的专用名词不加引号。例如:质量年、活动月、爱牙日;一站式服务、一门式办理、订单式招工。

  第三十六条  书名号(《》〈〉)是表示文化精神产品的专用名号。

  (一)书名(含篇名)、报刊名称(含栏目名、节目名、板块名、专题名),以及其他文化精神产品(如文章和歌曲、舞曲、舞蹈、戏剧等文艺作品)的题目,均应用书名号。

  (二)教材与教学和科学研究课题及其成果的名称,法律法规、公文等文件名的全称,一般用书名号。

  (三)其他如物品名、产品名、商品名、商标名、单位名等非文化精神产品均不能使用书名号。

  (四)书名号里面的名称必须与实际名称相符。例如:“《常州广播电视》报”不写作“《常州广播电视报》”。

  第三十七条  省略号(……)标明行文中省略了的文字。省略号不得与“等”、“等等”并用。

  第三十八条  省年号(“′”)又称高撇号,用于省年形式。大型节庆、展览、会议等的名称可用省年号表示年份,其他地方不得用省年号。

  第三十九条  括号一般用于注释、说明。人次、件次及其他表示次数的“次”,辖市区、乡镇、镇街道等中的市区、镇、街道等均不加括号。

  第八章  量和单位

  第四十条  计量单位应使用法定的国际公制单位和国家选定的其他计量单位。除介绍产品主要技术参数和规格外,其他地方一律用汉字表示。例如:米、平方米、升、公斤、公里、吨、瓦、千瓦时、摩尔、秒、公里/时。

  第四十一条  使用计量单位名称应准确。例如:面积单位“平方米”不能写为“二次方米”、“米平方”、“平方”,体积单位“立方米”不能写为“立米”。

  第四十二条  不使用市制单位。例如:尺、寸、担、斤、两、钱、亩。除公斤、公里、公顷以外,公尺、公分、公亩、公升、公方、公吨(吨、t)等带“公”字的单位都应停止使用。必须使用英制单位时应用括号注明。例如:51cm(20英寸)。

  第九章  概  念

  第四十三条  政治概念。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前后,不用“建国前”、“建国后”,用“新中国建立前”、“新中国建立后”。“文化大革命”加引号,不能简称为“文革”。“左”倾、“左”的错误、“左”的影响等语的左字加引号,极左的左字不加引号。

  第四十四条  时间概念。时间概念须确定,不用含混不清的词。例如:不用“近年来”、“明年”、“本月”等,用“上年”不用“去年”,用“当年”不用“今年”。

  第四十五条  地域概念。《常州年鉴》中所称的“全市”含市区及所辖的金坛、溧阳两市;“市区”含武进区、新北区、天宁区、钟楼区、戚墅堰区。

  第十章  书写格式

  第四十六条  类目的标题居中,与下文空两行;分目的标题与上下文各空一行;副分目用与分目标题相同的字号,以不同字体相区别,其他格式同分目。类目、分目和副分目标题均应用醒目的字体字号标示。条目的标题顶格书写,加实心括号【】表示,上下文不空行,条目标题后空一格书写正文。

  第四十七条  除文献资料外,一律在每个条目后面署明撰稿者的真实姓名,并加括号。每个条目的撰稿者署名一般不超过三人,超过三人者可署单位名或“××(单位)编写组”名称。如一个分目或一个副分目(子目)内所有条目均系同一作者撰写,可在最后一个条目后面署作者姓名。

  第四十八条  本规范自印发之日起实行,以前的规范同时废止。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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